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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来源:未知  |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2-09 浏览次数:

一、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人员。

二、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复印: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三、复印内容

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病案复印或者复制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进行,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室或医务科加盖复印章。

五、复印流程

申请人提供住院费用结算收据(病人姓名、住院号)—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确认病人信息—检查所需证件—提取病历—为病人复印客观病历—复印后加盖病案室或医务科复印章—交申请人。

六、病案复印地点

市三院病案室(5号行政楼一楼)

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283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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