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进一步推进无烟医院建设,根据安徽省卫生厅、爱卫办(卫妇秘[2008]193号)和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卫妇社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病区(包括病房、走廊、护士站、治疗室、值班室)、检验科(包括中心实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胃镜室、放射科、专家门诊、内窥镜室、门诊部主任办公室、血疗室、医保办公室、出入院管理科、药耗科(包括中心药房)、供应室、病案统计室、图书室、档案室、医务科、医教科、护理部、院感科、财务科、办公室(党办)、人事科、总务科、防保科、监察审计科、安全保卫科、计算机房、会议室、职工健身馆、职工餐厅、氧站、电梯间。 第三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第四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设吸烟器具。 第五条 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医技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均是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各科室护士长是科室控烟监督员,负责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六条 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吸烟职工有尊重不吸烟职工健康权力的义务,自觉在吸烟区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七条 医院健康促进办和文明办负责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和奖罚工作的总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