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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来源:未知  |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次数:

1.院长为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务科具体承担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管理职责,建立专人队伍,定人、定点、定时,按照指定路线处置医疗废物;院感科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职责,履行检查指导、人员培训和发生意外事故或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情况时的紧急处理任务;各科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2.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3.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4.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6.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7.临床科室应按医疗废物的分类要求先行分类收集,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采用“鹅颈式”封口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将双层包装的医疗废物置于周转箱内并确保箱盖完全闭合。  

8.各类盛放容器必须保持外观清洁,并加盖密封。

9.列入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10.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11.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2.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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