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章程(试行)
序 言
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创建于1973年,是皖南地区最早建立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主要承担一市四县和皖南地区的传染病防治任务。是省卫生厅批准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是市政府指定的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非典”、禽流感、性病、艾滋病、手足口病、中东呼吸综合症等感染性疾病收治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名称: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芜湖市传染病医院);英文译名:Wuhu
third peoples Hospital;医院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棠梅路190号;邮编:241000;医院网址:https://www.wuhusy.cn。
第二条 举办主体:医院是芜湖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Ⅱ类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医院功能定位:立足芜湖,突出专科特色,全面发展,医教融合。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十三五末到十四五期间”发展为三级专科医院。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七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八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营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总额挂钩。
第九条 举办主体聘任医院法定代表人,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和职工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科室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传染病临床诊治和县、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传染病防治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工作,促进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诊治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提升;
(四)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五)承担政府指定的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非典”、禽流感、性病、艾滋病、手足口病、中东呼吸综合症等感染性疾病定点收治任务;
(六)承担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职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主要权利和义务有:
(一)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职工实现监督权。
(五)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六)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七)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第十八条 医院应充分保障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维护本院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总支
第十九条 医院成立中国共产党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总支”),充分发挥医院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抓好医院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始终。党总支书记是医院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医院党总支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抓好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激励工作,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实行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党建考核结果与医院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节 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医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配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也可通过社会招聘的方式择优聘任。
第二十五条 院长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是医院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2、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3、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4、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5、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6、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副院长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医院党总支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节 纪检组织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党总支设立一名总支委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下设审计监察科,专责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分管领导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条 医院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总支委员及审计监察科的主要职责: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
3、强化法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4、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5、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6、依法依纪受理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坚决查处违反“九不准”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医院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范围,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各自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三十三条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临床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健康促进等工作;承担上级及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三十五条 医院在已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范围内,自主设置、调整临床医技科室和岗位,报市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范围内需新进人员,按程序报批后,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聘。医院根据发展需要,适度引进高技术人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聘用。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医院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医院发展学科需要设置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医学伦理等专业委员会。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三十八条 医院成立团总支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工会主要负责医院职代会、会员大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章 医院内部治理机制
第一节 决 策
第四十条 医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决策,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考核奖惩机制,岗位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全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策。
第四十二条 医院坚持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总支会、院长办公会。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会议议题所涉及科室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议。党总支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逐项进行表决。党总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四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医院行政班子全体成员参加,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会议议题所涉及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总支会决议的实施措施;讨论通过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有关行政、业务工作的“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其他需集体决策的事项。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四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医院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二节 运 行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医院与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开除,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医院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三院党总支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部门科室负责人。加强聘后管理,激励科室负责人认真履职。
第四十八条 医院在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自行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四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医院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医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医院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符合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医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各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职能科室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医院严格依法执业。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第五十六条 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例会制度,召集科室负责人参加,对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事项及制度的推行提供建议。
第五十七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
第五十八条 医院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学科学组建设,鼓励结合临床开展科研创新,推进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提升医院在本地区的医疗、教学、科研影响力。
第五十九条 医院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药品、耗材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建立规范的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医院基本药物和耗材供应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药品耗材质量和供应,保障患者药品及耗材的使用安全。
第六十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优质低耗、有求必应的服务理念,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宗旨,对物资采购及管理、设备维修维保、医院基础建设、房屋管理、外包服务单位管理等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服务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医院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升和智慧医院建设,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第三节 监 督
第六十二条 医院党总支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贯彻落实。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科是医院的专责监督机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三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完善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落实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形成全覆盖、多元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六十四条 医院建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五条 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医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活动。
第六十六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六章 医院文化和价值观体系
第六十七条 文化体系建设: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形成以医院精神、办院理念、使命愿景为主要内容,以病人导向文化、安全文化、廉政文化及科室文化为辅助的完善的文化架构体系。
第六十八条 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文化载体,弘扬忠于科学的事业精神和忠于人民的奉献精神,为思想文化教育提供阵地。
第六十九条 医院院训:敬业、创新、仁爱、包容
第七十条 医院愿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职工幸福、医院发展
第七十一条 服务宗旨:以人为本、安全优质
第七十二条 医院院徽:医院院徽以同心圆、汉语拼音“三院”首字母“SY”象形的比翼双飞和平鸽为设计元素,代表仁爱、责任、希望,从不同角度诠释了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服务理念和社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院党总支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3、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4、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5、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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