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结核病归口收治定点医院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及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安徽省《结核病归口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市区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办法》及市卫生局2014年7月24日《关于结核病实行定点归口收治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精神,自2015年元月1日起,由市第六人民医院承担的芜湖市市区结核病收治工作全部移交给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为做好相关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1、确定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为芜湖市市区结核病定点门诊诊疗单位,负责收治市区各类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和出院后需继续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对就诊的病人进行规范检查、准确诊断、合理治疗和全程督导管理。同时承担重症、危症肺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和抢救工作。
2、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报告和转诊工作。在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时,必须及时将病人转诊至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结核病定点门诊进行检查和治疗,同时正确、完整的填写转诊单。肺结核病人并发其它危重疾病需就地治疗、抢救的,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填写转诊单转诊至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结核病定点门诊,继续接受治疗和管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收治肺结核病病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完善责任机制,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促使医务人员在发现肺结核病人时能够及时向市、县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转诊,并填写转诊单。同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有专职(兼职)的人员对本单位结核病转诊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和督促管理。
3、为确保重症、危症肺结核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和住院治疗,指定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弋矶山医院为市区结核病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的肺科住院部负责收治和管理由定点门诊转诊的必须住院的重症、危症肺结核病人,待病人病情稳定之后开具出院小结,详细注明住院期间痰菌变化及治疗情况,填写转诊单,转诊至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结核病定点门诊接受进一步的治疗和管理。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必须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逐级上报。市、县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肺结核疫情进行报告、登记和统计、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市第六人民医院应根据有关要求做好中央财政补助2011年结核病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各项工作,并连同市区结核病定点门诊及住院收治工作一并移交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
6、市疾控中心要积极支持、配合此次结核病定点收治医院调整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