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红、肖某梅、吴某花、高某谋、龚某德、余某红、陈某仔、龚某福、肖某桂、戴某华、谢某华等11人从事“全能神”邪教犯罪组织的被告人一审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某红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肖某梅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谋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龚某德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某红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仔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龚某福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肖某桂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戴某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某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查获的8本书籍、263份小册,以及11个SD/TF卡和2台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出的11199个音频文件、3753个视频文件、电子书155424个,均认定为“全能神”邪教相关宣传品及相关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谋、陈某红、肖某梅、吴某花、龚某德、余某红、陈某仔、龚某福、肖某桂、戴某华、谢某华均明知“全能神”邪教组织系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仍不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秘密活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紧密串联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及宣传品、发展壮大“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高某谋、陈某红、肖某梅、吴某花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泰和片区“教会”带领和配搭,积极组织“全能神”邪教组织各项活动,通过组织聚会、传福音等方式传播邪教思想,发展壮大邪教组织,在“全能神”邪教组织泰和片区活动当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龚某德、余某红、陈某仔、龚某福、肖某桂、戴某华、谢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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