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者,指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证可以给予受试者和研究者补偿或者赔偿。 (一)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并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但不包括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自身的过失所致的损害。 (二)申办者应当承担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的诊疗费用,以及相应的补偿。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申办者提供给受试者补偿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申办者应当免费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品,支付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学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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