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 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杨某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某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 被告人杨某芳,女,1970年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小学文化程度。2021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兰,女,1968年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21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某日,被告人杨某芳作为“全能神”邪教象山2号“教会”负责人,将内有“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刊物资料的SD卡复制给被告人王某兰,被告人王某兰又将SD转卡交给郑某曦(另案处理)打印制作,后被告人王某兰按照被告人杨某芳的要求让郑某曦打印制作57册“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刊物,并散发传播给该邪教组织内的其他成员。 2021年6月某日,被告人杨某芳再次将内有“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刊物资料的SD卡复制给被告人王某兰,被告人王某兰又将SD卡转交给郑某曦打印制作,郑某曦再次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打印制作57册“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刊物,被告人王某兰再次按照上述要求,将上述邪教宣传品刊物散发传播给该邪教组织的其他成员。 2021年7月某日,郑某曦按照被告人杨某芳提供的邮箱账号及密码,自行下载“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刊物资料后,打印制作57册“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刊物,后被告人王某兰至郑某曦住处取走上述邪教宣传品刊物,并散发给该邪教组织内的其他成员。 2021年7月29日,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杨某芳于象山的住所内查获“全能神”邪教宣传品10册、手写纸条11张、SD卡6张,其中SD卡内共有宣扬“全能神”邪教的文章2214篇、音视频7783个;从被告人王某兰于象山的住所内查获SD卡1张,内有宣扬“全能神”邪教的文章3篇、音视频38个。 被告人杨某芳、王某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芳、王某兰结伙制作、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芳、王某兰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芳、王某兰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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